| 假期 | 日數 | 有薪? |
|---|---|---|
| 產假 | 連續 14 星期(2020-12-11 前分娩為 10 星期) | 有薪,條件: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40 星期;不足則無薪 14 星期 |
| 遲產額外產假 | 預產期翌日起至實際分娩日 | 跟產假 |
| 因懷孕/分娩引致疾病的額外休假 | 最多額外 4 星期 | 按病假計,需醫生證明書 |
| 侍產假 | 5 日(2019-01-18 前出生為 3 日) | 有薪,受僱滿 40 星期;每日 = 5/4 每日平均工資 |
| 流產 | 香港無獨立「流產假」;缺勤按病假計(需醫生證明書) | 有薪病假津貼 = 每日平均工資 × 4/5 |
| 哺乳假/育嬰假 | 香港《僱傭條例》未訂立法定日數 | — |
產假薪酬:每日 = 產假首天前 12 個月每日平均工資 × 5分之4;第 11–14 星期上限 $80,000,超出部分需自行向僱主報銷。
通知僱主:懷孕時須通知僱主;未足 40 星期已分娩,須分娩後 7 天內通知。侍產假須預計出生日前最少 3 個月通知打算,放取前再通知確實日期;如無 3 個月預先通知,須最少 5 天前通知。
連續性合約(2026-01-18 起):連續受僱同一僱主 4 星期以上,且每週最少 17 小時,或 4 週內不少於 68 小時。
出處:
• 勞工處 產假常見問題 https://www.labour.gov.hk/tc/faq/cap57h_whole.htm
• 勞工處《僱傭條例簡明指南》(2025年12月版)第六章生育保障/第七章侍產假 https://www.labour.gov.hk/tc/public/pdf/wcp/ConciseGuide/EO_guide_full.pdf
呢個係按官方條文寫嘅計算器,唔係法律意見。個別情況(例如裁員、連續性合約爭議、自僱人士)請直接問勞工處 1828,或者請專業意見。資料來源頁面有更新時,本工具未必即時同步。